省卫生厅负责医疗队伍、医院等应急医疗资源的协调、调度,迅速展开现场紧急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道路和内河运输的保障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国资委协调和监管企业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事故灾难情况的新闻发布;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疏散人员的救助、安置、避险场所的安排;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有关单位和企业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信息和气象资讯服务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3)治安警戒组。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武警河北总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救援工作,必要时,经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行使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职能。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省专家组成员组成。
(三)专家组。
负责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时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专家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相应专家组成。
(四)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908255)。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所在设区市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接收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报送省政府应急办、省安委会,并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