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十届人大38号公告);
5《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施行);
6《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04月23日施行)。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1省政府参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3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4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支持机构和应急抢险救援机构共同组成。
1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受省安委会领导,成员如下:
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应急办主任、省安全监管局局长
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广电局、省气象局、省质监局、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专家组。
2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省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承担全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省内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和调集工作。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按应急救援时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内所履行职责的不同,将成员单位分成不同的应急救援功能组,具体组别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组。
省安委会是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领导机构,负责省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协调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是省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省安委会与各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沟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警信息的接警、事故信息的收集、通报;承担全省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协调省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省内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各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承担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危险化学品领域中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在非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中,负责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紧急处理被破坏的相关重要设施的修复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质监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因特种设备原因而引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现场所需特种设备的技术支持。
(2)应急支持保障组。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