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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意见

  (七)试点项目建设包括土地推填平整工程和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投资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资金投入,并按照审定的各类方案、合同和规划组织实施。项目投资开发合作可采取以下3种合作方式:1.直接分成合作方式。即:政府和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按累进分成法直接对扣除省级分成后的土地供应价款进行分成。该合作方式的累进分成法分配方法为:将扣除省级分成后的应分成土地供应价款按一定额度分段制定不同分成比例,其中政府所占比例由低向高梯次增加,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所占比例由高向低梯次减少。2.利益共享合作方式。即:开发出的土地供应后所得的价款,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和省级分成后的纯收益,由政府和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按照累进分成法进行分配。该合作方式的累进分成法分配方法为:将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和省级分成后的应分成土地供应价款按一定额度分段制定不同分成比例,其中政府所占比例由低向高梯次增加,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所占比例由高向低梯次减少。3.加利回购合作方式。即:开发出的土地由政府向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支付开发成本和按开发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投资回报后,将开发出的土地收回,项目投资开发单位不参与土地收益分成。

  (八)在开发出的土地供应后,根据投资开发合同约定的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方式,由供应土地的地方政府财政向项目投资开发单位支付其应得款项,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支付其前期投入成本。

  (九)县区试点项目开发出的土地供应后所得的纯收益,属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所得部分,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进行分成;属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所得部分,市级财政按照土地供应总价款5%的比例分成。土地供应收益市级分成部分由县区财政在土地供应后上缴市级财政。

  (十)兰州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和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等项目实施主体实施的试点项目,其土地供应后所得的纯收益中政府所得部分的分配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市未利用地开发管委会的办公经费和投入成本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四、切实保障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程实施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共享、快速推进”的要求尽快开展工作。市、县(区)财政要列出专项经费用于试点工作的前期工作。同时,积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向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合作开发或通过BT等方式投资,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鼓励市城投公司和兰州国投公司等积极参与试点项目投资开发。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市政府将研究出台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协调机制,落实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需部门配合推进的重大事项,督导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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