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工作,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二)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专业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事故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4)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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