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启动本预案(省级)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国家启动国家级有关应急预案。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在编制本级政府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时,要依据本预案和其他相关规定明确预案的事故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所在地政府要根据事故态势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并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
(二)响应程序。
1本预案的启动条件。
(1)发生的事故等级达到较大级或者设区市应急预案启动后,经设区市政府请求,本预案进入启动准备状态。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级危险化学品事故,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省安委会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省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2响应程序。
进入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状态后,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会办公室迅速通知省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成员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省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7)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需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为应急决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12)发生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3信息处理。
(1)省、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应急办通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省外办。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4指挥与协调。
(1)指挥与协调机制。
进入应急状态后,由省安委会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工作。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直接负责。
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含省军区、武警河北总队)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省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队伍赶到现场后,其现场负责人要立即向场指挥部报到并成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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