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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3)治安警戒组。

  省公安厅负责应急相关的交通管制、社会治安、人员搜救、消防灭火、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冀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队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武警河北总队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抢险救援和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完成省安委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受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派,行使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救援工作,必要时,经省应急救援指挥部授权可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由省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及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和相关职能处室人员、省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省专家组成员组成。

  (三)专家组。

  负责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时的技术支撑工作。

  省专家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专家库中相应专家组成。

  (四)现场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管理为主。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要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分管负责同志任指挥、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担负事故应急救援活动的前沿指挥,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上级指令的贯彻传达和事故现场信息的报送。

  三、信息报告与预警

  (一)信息报告。

  省安委会办公室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311-87908255)。

  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发生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事故所在设区市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及时通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对接收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必须立即核实,及时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安委会。较大及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对接到的信息通报要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省安委会办公室。

  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险情,或获知其他灾害可能引发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并通报有关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各级政府事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在紧急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可越级上报。

  省安委会办公室接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发生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省安委会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1预警信息发布。

  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在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预警信息后,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会同相关专家会商、分析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根据事态严重情况,及时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机关等内容。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事态影响分为两种形式:

  (1)当接到可能导致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后,经会商、分析,事故灾难后果不会影响事发地周边社区民众安全和生活时,省安委会、省安委会办公室、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应急救援力量采取相应预警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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