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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鼓励开展政策扶持性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的通知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鼓励开展政策扶持性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银行和投融资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2〕7号)精神,改善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贷款周转金扶持措施,更好地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通过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支持获得流动资金续贷,促进企业经营发展,决定再鼓励一批投融资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条件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开展投融资业务的投融资机构,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企业融资业务,风险控制能力强、信誉良好;承诺政策性优惠贷款周转金业务占其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比例不低于60%,并严格按本文件规定收取办理费。

  二、业务要求

  1. 开展政策性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投融资机构,应利用自有资金为流动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周转金服务,提供贷款周转金服务符合如下标准:周转金使用天数不超过1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0.5%;使用天数不超过2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0%;使用天数不超过30天的,办理费不高于1.5%。

  2. 开展政策性贷款周转金服务的投融资机构直接受理中小微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对每笔过桥业务应及时和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系沟通,以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为年底补助审核把关提供依据。承担贷款周转金服务的投融资机构,对企业贷款周转金项目进行自主考察,自主确定是否予以提供贷款周转金服务,规范运作,自控自负运作风险。

  三、扶持措施

  对按要求使用贷款周转金的小微企业,市财政按照不超过周转金额度的0.3%给予补助。企业申请补助的贷款周转金每笔不超过1000万元,每个企业一年内申请不超过2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每年集中组织开展贷款周转金业务的投融资机构申报贷款周转金服务项目补助,具体情况参见《关于继续做好企业贷款周转金应急支持工作的通知》(青经信字〔2011〕20号)。

  监督电话: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591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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