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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5)深圳保监局对相关公司现金流、退保率等重要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并要求公司采取日报或周报等形式,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6)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发生后,由深圳保监局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
  (四)应对新闻媒体宣传突发事件
  1、适用范围
  新闻媒体对深圳保险业、保险分支机构进行负面报道,造成严重影响,危及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突发事件。
  新闻媒体指,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电台、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或较有影响力的网络媒体。
  2、应对措施
  (1)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有关情况,并积极与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同时进行内部清查,解决存在的问题,平息危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深圳保监局应建立日常舆情监测机制,发现负面报道或接到公司报告后,应督促相关公司与新闻媒体沟通,争取尽早化解舆论风险。
  (3)当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对深圳保险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时,深圳保监局应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同时,支持和指导相关公司与新闻主管部门及相关新闻媒体进行沟通协调。必要时,由深圳保监局出面与深圳市委宣传部等新闻主管部门进行沟通,要求新闻媒体立即停止报道,同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有关媒体的失实报道,消除负面影响。
  (4)针对新闻媒体负面或严重失实的报道,由深圳保监局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者对外发布信息。
  (五)应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重大突发事件
  1、适用范围
  深圳保监局监管辖区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等突发事件。
  2、应对措施
  (1)相关保险公司应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向总公司及深圳保监局报告,并立即启动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持公司日常经营稳定。
  (2)深圳保监局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立即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动向。必要时,应与其总公司进行联系、沟通,要求总公司采取足够的应对措施,确保公司经营稳定。
  (六)应对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境外母(总)公司突发事件
  1、适用范围
  外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外资保险机构”)境外母(总)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或被当地监管机构采取停业或接管等重大突发事件,可能对其在深圳业务产生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2、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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