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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的通知

  (八)考核
  1、核准制:深圳保监局除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外,还要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测试和任职考察谈话,测试结果和考察谈话表现将作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深圳保监局在受理保险公司任职申请后组织实施笔试,主要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笔试合格人员参加深圳保监局组织的任职谈话,主要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对深圳保监局认为重要的问题进行考察和提示。
  2、报告制:对于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深圳保监局不定期举行测试,并在测试前5个工作日公布参加测试人员名单。

  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测试
  (一)测试形式和内容。深圳保监局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测试题库,随机抽取题目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闭卷笔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测试与保险分公司经营和管理有关的基本内容。
  (二)测试成绩管理。测试结果记入高管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档案。测试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另行安排拟任人选。
  三、监管提示
  (一)及时报告任免事项。保险机构应当自下列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1、对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和调整职责分工的决定;2、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或者批准其辞职的决定;(跨地区调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向深圳保监局报告免职,同时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去向。)3、对临时负责人任职或者免职的决定;4、对高级管理人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5、因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
  (二)及时报告处分处罚事项。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业纪律处分或者非保险类行政处罚的,保险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行业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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