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原则及标准: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3、公司拟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工作单位主持全面工作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4、对于职级跳跃较大,从业经历简单的拟任人选,深圳保监局将从严掌握。5、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若属于违反保监会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则该任命无效。6、担任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2)担任保险公司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3)拟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保险、金融、经济管理、法律、投资、财会类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的,从事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4)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或者从业年限要求。
(四)适用范围
1、核准制:中资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须经深圳保监局核准。
2、报告制:外资保险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应当向深圳保监局报告;深圳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审查适用报告制,须在任命后及时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五)适用文种
1、核准制:核准制适用请示文种。
2、报告制:报告制适用报告文种。
(六)申报人
1、核准制:中资保险分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提出申请。
2、报告制:驻深保险分公司负责向深圳保监局报告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保险机构应当自任命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保监局报告。
(七)申报材料:
1、核准制:(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保监会网站下载);(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2、报告制:(1)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2)任命决定;(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保监会网站下载);(4)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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