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72号)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驻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现予印发。
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事项指引
为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支公司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4、《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