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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的通知

  筹建申请:1、设立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也可以未经审计);3、分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效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情况报告。4、申报公司遵守保险监管政策的情况说明(包括最近两年有无违法违规以及是否接受过行政处罚)。5、拟设分支机构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6、拟设分支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7、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开业申请:1、开业申请书(保监会网站下载);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7、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8、深圳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五)审查原则及标准
  筹建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一)。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2、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3、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面客观,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和三年投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4、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5、分公司应内控制度健全;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分公司在最近一至两年内的经营效益以及所有分支机构受处罚情况、营销员持证情况等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
  开业申请: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见附件二),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2、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公司应出具对拟任高管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要加盖公司公章。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3、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1)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筹建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单证和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处罚有力的“内部处罚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置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3)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计算机系统的建立情况。(4)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训的人员要达到上岗要求。
  (六)注意事项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3、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4、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开业批复20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机构设立公告的内容要素由深圳保监局统一规范(见附件三)。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
  (一)受理机关:深圳保监局受理驻深中资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申请和外资保险深圳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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