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的通知
(深保监发〔2009〕71号)
深圳市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驻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现予印发。
本指引由深圳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变更营业场所、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营业场所变更、改建、撤销等行政许可事项,提高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关于修订á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ñ有关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5]29号、保监发[2007]54号)、《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1号)以及《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在深圳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2、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3、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4、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5、分步实施,有条不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受理机关
中国保监会受理驻深分公司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申请。深圳保监局受理保险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
反洗钱法》;4、《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应由保险公司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深圳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应由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