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教法〔2012〕1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需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中对适用期已过、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的规范性文件应宣布失效;对内容不合法或与其他政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含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在前一阶段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浙江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浙江省教育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附件1
浙江省教育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