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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梅县机场航空安全的通告
(梅市府〔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保护梅县机场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梅县机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15公里、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6公里的区域。
  二、禁止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设置超过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构)筑物、吊升设备或者其他设施;
  (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建筑物或设施;
  (七)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施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航空模型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八)从事飞艇、热气球、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九)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等物品;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三、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按规定向梅州市或者梅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的机场地区,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四、在梅县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法修建、种植或者设置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由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清除,其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体的主体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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