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审批环保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填报登记表类、符合园区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的试生产(运行)、竣工环保验收,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负责出具园区内建设项目的试生产、竣工环保验收初审意见;负责园区内企业的排污申报及收费;负责园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核发;负责园区内环境应急处置;负责园区内环境信访的受理、调处;配合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五)负责编制实施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负责园区内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初审;负责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初审;负责防治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发,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广东梅州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协同做好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负责蕉华工业园区生态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园区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园区内环境污染事件的查处。
第三十九条 其他部门职责:
负责抓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组织落实上级和有关部门下达的环境保护专项目标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建立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检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落实情况,解决全市环保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全局性环保问题。联席会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确保实现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
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本级政府环保部门,县级环保部门要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对重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