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登记前依法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对流通领域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和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依法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野生保护动物的违法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等特种设备证照发放时把好环保关,禁止新上高污染燃料锅炉;
(二)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监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二)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存在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新增授信支持。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第三十五条 电力监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二)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三)负责监督供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海关部门职责:
加强废物进出境监管,加大对走私废物等危害环境安全行为的查处,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
第三十七条 广东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出具建设项目入园意见和初审意见;负责审批环保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填报登记表类、符合园区环评审批条件的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负责编制、实施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园区内项目总量分配,出具入园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初审意见;负责园区内环境信息、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