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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及医疗废水处理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第二十四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做好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
  (三)负责协调公众对环境满意度的调查统计。
  第二十五条 物价部门职责:
  负责拟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具体收费标准,并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第二十六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湿地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监督落实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负责沿岸防护林维护和建设;实行采伐限额制度,采伐后应及时更新造林;
  (六)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污染型企业非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二)负责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交织引发环境问题。
  第三十条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依法查处占道经营行为;
  (三)负责城区畜禽养殖整治;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政排水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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