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监狱、劳教单位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
(三)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和职业教育;
(二)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二)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在审核阶段应严格把关,要求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四)依法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采矿和利用土地行为。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未验收合格,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二)负责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三)指导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监管。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交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依法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机动车减排相关工作;
(三)协调指导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
(四)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水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水资源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