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牵头负责协调和指导全市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工作,适时提出阶段淘汰计划和工作建议;
(五)负责完成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率指标任务。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技改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告知项目业主凭备案证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负责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
(五)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牵头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
(六)指导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
(二)督促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开展“环境友好型”学校试点,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职责: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的行为依法实施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为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