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推进污染减排,严格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污染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温泉等自然遗迹,对重要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五)加强对农村和农业环境的保护,统筹安排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倡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土壤污染,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六)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七)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八)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加大环保经费投入,促使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监察机构等环保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责任部门落实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功能区划,拟订本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