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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梅市府〔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梅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的经济崛起,建设富庶美丽幸福新梅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镇级人民政府和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目标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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