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浙江省质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全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教电传〔2012〕246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教育局、质监局:
为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根据
教育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建立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的通知》(教基一函〔2011〕6号)、《关于印发<
全国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教基一厅〔2012〕25号)精神,省教育厅和省质监局决定依托各类具有突出质量主题的社会资源,建立浙江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开展质量教育活动。现就有关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中小学生质量教育活动,是普及质量知识、培养质量意识、实施素质教育的有力举措,是教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中小学生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可通过生产、服务和质量检验检测等实践活动,生动地向学生讲解产品、服务质量的基本含义,普及质量法律知识,了解质量管理基本内容,帮助学生认识标准和标准化在生产和服务中的作用,理解质量创新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学习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和防止不安全产品伤害的简单技能,从小树立强烈的质量意识和正确的质量观念。
二、申报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申报范围
浙江省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范围主要包括:全省质量管理水平高、质量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生产、服务性组织,各类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各类科研院所、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组织。
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考虑。
高危险、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参观学习的组织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二)申报条件
1.质量管理优异。各类申报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达到全省乃至全国领先,技术创新能力强,能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优良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公众形象良好。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