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及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生效前暂以临时文件形式许可);
(二)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告知申请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生产、销售、使用。
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所有辐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辐射工作单位需出具年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许可证所涉及内容的变更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