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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及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式许可证生效前暂以临时文件形式许可);

  (二)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出具整改意见书,告知申请整改的具体要求和期限,整改后符合要求的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生产、销售、使用。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一)所有辐射工作单位需按规定接受年检;

  (二)辐射工作单位需出具年检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许可证所涉及内容的变更情况(原件1份,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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