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核管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核管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2.对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材料的,由核管中心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列明相关材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补正;
3.对不属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
(二)审查、决定:
1.辐射工作单位的申请受理后,核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核管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3.根据核管中心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