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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申领与管理程序(暂行)》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与辐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核管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核管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开具《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2.对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材料的,由核管中心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列明相关材料,要求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按规定期限补正;

  3.对不属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办理。

  (二)审查、决定:

  1.辐射工作单位的申请受理后,核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核管中心组织现场检查,核实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及检查现场安全措施等的落实情况;

  3.根据核管中心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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