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前须获得经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装备,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三)有与所从事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和防护知识以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监测仪器,并提供人员名单和设备清单;
(五)提交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等文件;
(六)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应当具备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处理能力或者具有可行的处理方案,或提供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文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放射源申报登记文件(原件1份);
(五)辐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2004年4月15日前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卫生工作许可证》的,提供向卫生部门申领许可证时的相关材料(放射性卫生工作许可证,核素种类、数量、活度、生产厂家及其材料,设备型号,企业营业执照,相关管理制度等)(复印件2份,加盖公章);
(七)环保部门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