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2〕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项)
编号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0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01号
委托实施许可事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委托行政许可内容
对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项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八条;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
六条;
(三)《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发布)第
三十八条;
(四)《关于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43号)第一条;
(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121号)第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