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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属于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放射性废物回收证明或处理证明材料。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深圳市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登记程序

  (一)放射源申报程序:

  1.申请人在购买放射源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受理机关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监督情况记录;

  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之日后当年的放射性废物调至下一年度申报);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进行申报登记。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另发登记证件。长期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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