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放射源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源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属于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提交《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原件2份),同时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放射性废物回收证明或处理证明材料。
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放射源申报登记表》、《深圳市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核与辐射管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登记程序
(一)放射源申报程序:
1.申请人在购买放射源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受理机关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检查监督情况记录;
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放射性废物申报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2月1日至12月20日提出申报申请(申报之日后当年的放射性废物调至下一年度申报);
2.受理机关审核材料;
3.进行申报登记。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不另发登记证件。长期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拒绝接受检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五条;《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
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