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
(二)《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
八条、第
三十一条;
(三)《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
六条、第
十九条;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放射源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市辖区内已获得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污染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八条、第
四十一条;《
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