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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发布)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三)《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第六条、第十九条

  (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放射源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市辖区内已获得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污染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放射性废物申报登记的,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贮存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申请购买放射源准购批件须知(暂行)》第十条;《放射源、进口放射源登记备案程序(暂行)》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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