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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登记时限

  15日。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第五条;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第一条、第三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不另发登记证件。申报登记,一年有效;变更登记,一次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在案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作为排污者排污状况证明材料和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或者变更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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