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登记时限
15日。
依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第
五条;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第
一条、第
三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印章,不另发登记证件。申报登记,一年有效;变更登记,一次有效。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登记在案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作为排污者排污状况证明材料和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的依据。
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或者变更登记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排污单位未按时申报或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十六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