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请材料
(一)属于申报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原件2份);
(二)属于变更登记的,提交《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原件2份);
(三)其他相关材料:
1.属于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的企业,提交污染源监测报告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向水体排放污染的,提交申请人的用水情况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使用重油作燃料的工业废气排放企业,提交燃料成分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2.事业单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依据:《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
四条、第
六条;第(三)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试行)》、《排放污染物月(季)及变更申报表(试行)》。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和各区环境监察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市管企业申请由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和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受理,区管企业申请由所在区环境监察部门受理。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登记程序
(一)申报登记程序:
1.申请人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期间的申报手续,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办理正常申报手续);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申报登记。
(二)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在变更、调整3日前提出;紧急情况下在变更、调整后3日内提出);
2.受理部门审核材料;
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