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发布)第
二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申报登记的,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直接或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产生工业固体废物;
4.产生危险废物;
5.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因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7.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三)申请变更登记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完成申报登记手续;
2.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需作重大改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九条;《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第
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