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一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
十二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
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四条、第
四十二条;
(五)《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
六条;
(六)《
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第
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