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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一、登记内容

  登记申报及变更的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不包括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1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五)《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六条

  (六)《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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