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
2.工作人员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形式审查的笔录材料存档;对不符合申报要求或资助条件的项目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告知;
3.工作人员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报告由现场调查记录、图片材料等构成;
4.对现场考察后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封闭式的专家评审,并形成专家评审报告和拟资助项目清单;
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拟资助项目的安排意见送市财政委员会进行复核,与市财政委员会沟通无意见后,会签上报市政府审定资助计划;
6.市政府审定批示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拟资助项目通过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项目正式进入资助程序,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及资金监管银行签订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资金使用单位同时要出具资金使用承诺书。
(二)资金发放程序:
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将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及帐户报送至市财政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后将款项拨付到拟资助企业的帐户中;
2.项目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前,按规定将等量的资金存入专户,与专项资金一起按项目资金计划使用。
十、审批时限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形式审查,向申请人出具《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形式审查意见表》。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市财政委员会审核、市政府审定及资金发放程序所需时限不计在内。
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资金使用批文,一次有效。
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获得批文后方可领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