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没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
2.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3份);
(二)在建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
(三)请项目如果是属于新技术类的,还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书或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原件3份)。
申请人须将上述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共3册)后递交,同时递交电子版。
依据:《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政府。
九、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