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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2.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没有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环境违法事件。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建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同时符合《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资助范围,且已经纳入我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划;

  2.项目实施后应有利于减少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具备开工条件或正在建设,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4.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60%。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原件3份);

  (二)在建项目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

  (三)请项目如果是属于新技术类的,还需提交专利证明文书或专家审查意见等证明材料(原件3份)。

  申请人须将上述材料按次序装订成册(共3册)后递交,同时递交电子版。

  依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基本信息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市政府。

  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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