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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2〕2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02  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

  03  放射性物质申报登记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审批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

  二、设定依据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发布)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三)《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2006〕193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对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300万元;对非重点项目的无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贷款贴息不超过100万元。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市财政委报市政府单项审批。

  依据:《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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