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新车登记后申请:机动车登记信息通过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传送到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发系统→系统审核(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准)→申请人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时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用车申请:申请人到已获得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合格数据信息通过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传送到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办公室核发系统→系统审核(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准)→申请人领取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十、行政许可时限
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黄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半年;绿色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一年。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自核准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检测:
1.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的;
2.排气污染抽检不合格的;
3.排气污染路检不合格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三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三条、第
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申请人在合格凭证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重新申请。
09号 许可事项: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
三十四条;
(二)《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拟退役或关闭;
(二)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拟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二)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状况,以及关闭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报告(内容需包括后续污染物检测方案、污染隐患及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方案及资金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加盖公章);
(四)拟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近期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十九条;参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核→申请单位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审查批复》,关闭、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的,无有效期限;闲置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