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要求。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三条。
五、申请材料
生产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原件3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4份);
(三)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监测报告(复印件4份);
(五)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复印件4份);
(六)污泥及其他危险废物委托深圳市有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的合同(复印件4份);
(七)环境保护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应包括厂区雨污分流、处理站位置、总排放口位置等情况)(复印件4份);
(八)车间主要产生污染的设备平面图和主要生产线的位置及数量(复印件4份);
(九)《排污口登记证》(2份);
(十)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
建设工程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餐饮功能的还要提供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复印件各1份);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图(复印1份);
(四)排水管理部门出具的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复印件1份);
(五)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工程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及工程合同﹝原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需同时提交复印件1份﹞(复印件各1份);
(六)环保监测部门出具的备用发电机、冷却塔等产生噪声、废气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监测报告(没有以上设施的不需提交)(复印件各1份)。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十九条、第
二十条;《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作出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书面批复,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六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