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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十八条

  (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采用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三)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投入使用;

  (四)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原件1份,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二)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复印件4份,原件1份);

  (三)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工艺流程图(复印件4份);

  (四)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4份)及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复印件2份);

  (五)污染防治设施及厂(场)区的管网图(包括厂区雨污分流、处理站位置、总排污口位置等情况)(复印件4份)。

  依据: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的,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或试运行通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试运行。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决定。

  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对××项目环保设施投入试运行申请的批复意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3个月。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污染防治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即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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