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条;
(三)《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十八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
二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
(二)《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新建项目,在试生产期间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可不提供前款第(四)项材料,但需提供项目试生产(运行)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依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与《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核准→申请人领取排污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污染物临时排污许可证》,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
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六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经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查合格后,准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