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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提供建设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场地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原件1份);

  (七)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与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书籍或科学论据;

  5.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许可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决定;

  (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由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决定。

  下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环境保护部审批颁发: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作出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核并作出决定;

  (二)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初审→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环境保护部作出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审核后,予以出具《深圳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的批复》;

  申请医疗废物类及收集危险废物类经营许可证的,符合许可条件的,分别核发《深圳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初审合格的批复后方可向环境保护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取得医疗废物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
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低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

  (三)在城镇、工业园区或开发区等运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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