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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申请人应在许可期限内施工。许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天,获准的夜间施工两次之间应有24小时以上的间隔。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发布)第二条

  (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四)《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2.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3名以上);

  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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