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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正式批复;

  (二)Ⅱ类项目: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之日起60日内正式批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
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中午(12∶00至14∶00时)或者夜间(23∶00至次日7∶00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二)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中午或者夜间建筑噪声排放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需提交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工程属于允许连续施工的特殊工序的施工意见书(原件1份);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项目证明和重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原件1份);

  (五)施工现场环境噪声防治方案(原件1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还需环境监理部门盖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中午或者夜间建筑噪声排放许可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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