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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人环规〔2012〕1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02  中午或者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

  0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04  污染物排放许可

  0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0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0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0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五)《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3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3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发改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人居环境网(http://www.szhec.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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