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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
(黔人社厅通〔2012〕23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99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40号)要求,进一步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现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开发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
  农村敬老院是由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是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基本载体。做好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这个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得到应有的照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省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极为匮乏,严重制约了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随着全省农村敬老院建设“十二五”规划的落实,各地农村敬老院的大规模兴建,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与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越发凸显。
  各地要在确保不突破公益性岗位封顶线,并充分考虑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出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的公益性岗位,不断充实敬老院管理队伍。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十二五”期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0%的规划目标以及国家民政部关于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10的要求,测算出“十二五”期间本地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公益性岗位需求,提出具体用工条件,抓紧报请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剂安排。
  二、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解决好农村敬老院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号)和黔人社厅发〔2010〕40号文件要求,按时拨付农村敬老院公益性岗位管理服务人员岗位补贴。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黔府办发〔2011〕99号文件关于“各级政府要将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以及《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1〕27号)关于农村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人员配备和工资待遇的有关规定,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财政部门将不低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40%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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