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建立社会性别统计报表制度。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发布年度社会性别统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广告不得包含性别歧视的内容。
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对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审查机关对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做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预防、制止性骚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职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
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职工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改正的,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单位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