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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测算到县、直拨到县。草原生态管护人员报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应按规定的标准足额发放草原生态管护员报酬。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地统筹解决。

  第七条 县财政根据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生态管护员实有人数安排管护经费。生态管护员报酬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发放的办法,原则上采用“一卡通”发放。基础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原则上绩效工资发放数额不得低于全额工资的20%,并在年底考核称职后一次性兑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日常管护补偿机制实施的组织领导,从严控制管护人员数量,不断提高管护水平,防止“养人”情况发生。各地农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明确管护职责与分工,并加强管护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日常工作管理和工作业绩考核。相关人员聘用、考核结果及补偿标准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管护经费的管理,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规范审核程序,及时足额发放管护员报酬,严格杜绝虚报、冒领现象发生。

  第十条 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各级农牧和财政部门要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及程序,建立考评结果与补偿资金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年底,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组成考评组对各地补偿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对绩效差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暂缓安排下年度补偿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关于开展三江源地区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试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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