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2〕2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7日

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日常管护经费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草原生态日常管护,促进牧民就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若干意见》(青政〔2010〕9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0〕2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草原生态管护队伍,加大草原生态日常管护力度。草原生态管护员岗位设置、选拔聘用、日常管理等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三条 省财政建立持久稳定的生态管护人员基本报酬补偿机制,对各地发放报酬所需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报酬发放标准。

第二章 补偿标准

  第四条 综合考虑各地社会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及地理气候条件差异,合理确定草原生态管护员报酬标准。其中: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每人每月1400元;海北州、海西州每人每月1200元;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1000元。

  第五条 各地发放草原生态管护员报酬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三江源地区补助100%,海北州和海东地区补助80%,西宁市和海西州补助60%。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