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服务窗口服务评价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评价数据处理

  (一)评价数据的采集。市考评办(市效能办)负责建设全市“数字考评”服务评价数据中心,通过确定的网络,实时采集各公共服务窗口服务评价系统的评价数据。

  (二)评价数据的交换。各公共服务窗口按照方案和规范的要求,通过确定的网络实时与全市“数字考评”服务评价系统进行数据交换。

  第六条 评价系统验收

  各公共服务窗口服务评价系统建成并正常使用一周后,由窗口部门填写《窗口单位服务评价系统验收申请表》(附后),向市考评办(市效能办)申报系统对接,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考评办(市效能办)发放统一验收标识。

  第七条 评价数据发布

  市考评办(市效能办)负责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通过“杭州考评网”和“杭州综合考评”展示厅等统一发布各公共服务窗口服务评价的满意度情况。

  第八条 考核和评优

  各公共服务窗口服务评价制的实施情况纳入综合考评专项目标考核,服务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全市示范办事窗口(办事大厅)评优的重要条件。市考评办(市效能办)将按照分类指导、分类考核的原则,逐步将公共服务窗口的群众满意度评价纳入到市直单位窗口部门效能建设和社会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九条 管理要求

  (一)各公共服务窗口主管部门要对服务评价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宣传;各公共服务窗口要在显著位置对服务评价制实施办法进行公示,以保障办事群众(服务对象)的知情权、评价权和监督权。

  (二)各公共服务窗口在使用服务评价器时,应在服务评价器旁明示窗口及办事人员的基本信息。在事项办结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触发服务评价系统,提请服务对象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

  (三)各公共服务窗口应加强管理,积极倡导办事群众进行服务评价,力争服务评价制实施后的参评率不低于80%。同时应结合服务评价制的实施,通过设立意见征集箱或其他简便易行的方式建立办事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机制,不断改进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四)各公共服务窗口在设置评价器时应注意对评价人的评价行为进行私密性保护,以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真实。窗口单位及个人不得对评价结果进行篡改伪造,若发现查实,在目标考核中相应扣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