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建设和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人民防空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相关机构,旅游部门不得对宾馆、景区评定等级,严防“先天性”火灾隐患。
质监、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消防产品联合执法机制建设,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吊销其准入资格和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探索建立并开展“三项制度”(即: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试点工作。要加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外保温材料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大装修材料检验和违规装修材料强制拆除力度。
(二)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县要完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加强火灾形势研判,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要以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镇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租赁用地企业、边设计边报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连片村寨等为重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以党的十八大、国庆黄金周等重要会议、节日假期为重点,开展消防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消防安全。各县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研判评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三)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各县要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实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各县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同时,要建立火灾隐患有奖举报工作制度,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2012年9月以前,各县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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